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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地税信息中心信息公开

字体:【 发布时间: 2011-10-21

嘉祥县地税信息中心(嘉祥县地税纳税服务中心)

信息公开内容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1、单位名称:嘉祥县地税信息中心(嘉祥县地税纳税服务中心)

2、单位住所:山东省嘉祥县呈祥街113

3、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系统电子化研究、软硬件研究开发,为地税系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承担系统各项纳税服务工作。                  

4、法定代表人:蒋庆春

 5、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6、开办资金:10万元;

  7、举办单位: 嘉祥县地方税务局

二、章程

嘉祥县地税信息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嘉祥县地税信息中心,其他名称为嘉祥县地税纳税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113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嘉祥县地方税务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承担系统电子化、软硬件研究开发,为地税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纳税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贯彻、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

(二)受理涉税咨询,牵头组织纳税辅导培训。

(三)负责外部网站的业务功能规划、实施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针对纳税人的日常宣传工作。

(六)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嘉祥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嘉祥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0321嘉祥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嘉祥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一)、开展业务情况

2010年度,我单位在嘉祥县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信息化建设

2010年度,信息工作按照强化培训,规范管理,健全机制,控制风险,促进业务、技术紧密融合,全面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和创新能力。一是积极推广应用各类软件,主要推广应用的软件有房屋装修和出租房管理系统、地方税收数据管理平台、公文处理、notes邮件系统、培训教育系统、财务系统等办公应用系统、税银接口软件和纳税评估系统等大集中系统接口软件;集中力量做好“大集中”技术运维保障工作,确保全省数据“大集中”网络的安全畅通。二是深化应用,加强培训。分批次进行全员培训,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三是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制订了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新的税收管理系统在出现突发故障的情况下,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增强风险意识,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降低风险、控制风险,保障“大集中”项目安全、平稳运行;制定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2、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以创建“征纳共盈”服务品牌为契机,深入贯彻“三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服务质效。一是积极开展“征纳共盈”品牌创建。制定下发了创建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目标,分解责任,通过召开“征纳共盈”税企座谈会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宣传,增进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促进了征纳关系和谐。二是落实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效。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行为,畅通工作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印制并发放告知手册5000余份,推行服务联系卡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利用外部网站平台,开展网送税法6100户次,短信提醒46000余次,加大纳税辅导与培训力度,举办各类培训班5期,培训辅导2120户次纳税人,发放培训材料3100余份,实现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良性互动。三是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团市委联合成立了志愿者协会,组建了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活动,解答各类咨询32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600余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积极开展“两项活动”,打造全新地税服务品牌。组织开展“纳税服务需求”和“纳税服务宣传用语征集活动,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了整改措施,改进服务手段。

(二)人员情况:编制5人,实际从业人数2

(三)经费收支情况:本年度收入5.2万元,本年度支出5.2万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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