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等文件精神,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现将税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经山东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近两年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近二年年检合格且由地税部门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条件
1、依法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连续正常执业两年以上;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内部管理和监管制度健全;
4、过去两年未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七章所列不良从业记录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二)人员及工作经验条件
1、有6名以上注册税务师以及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估价师等从业资格证人员;
2、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近三年后续教育相关证明;
3、近两年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3个以上。
三、凡有意竞聘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下列有关资料置备于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2011年通过行政年检和团体会员年检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五)执业人员花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拟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核业务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两年通过行政年检和个人会员年检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2010-2011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证明文件;
(八)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九)三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约定书及两份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税务师事务所认为能够证明其从业水平的其他资料;
(十一)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备案时间: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
五、凡具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税务师事务所或执业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联系人:济宁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叶青 孙毅
办公电话: 0537--2397603 2397698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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